案情介绍
年8月11日,原告陈某某因体瘦长不胖到被告处就诊,门诊医生建议住院进行肠镜检查。8月12日被告对原告肠镜检查,告知存在肠道息肉,建议8月13日上午进行微创手术切除肠息肉,并拿了一份手术风险同意书要求原告签字。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钟左右,原告进行了肠息肉切除手术,术后原告感觉腹痛明显,回病房后疼痛加重,并多次询问医生缘由,被告考虑肠穿孔可能,并于当天晚上20:30予原告进行剖腹探查术+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腹腔引流术。年12月26日原告携腹腔引流袋出院。年2月17日原告回被告处处理乙状结肠双腔造口关闭术,3月15日行结肠造瘘口关闭术腹腔引流术,4月27日出院。其后患者又因腹部疼痛反复先后3次入住被告处治疗,经被告检查考虑腹痛原因为左侧附件区炎性包块所致,但无特殊处理。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陈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8月11日,原告陈某某因体瘦长不胖到被告门诊部进行咨询,门诊部医生建议进行肠镜检查才能诊断体瘦长不胖的原因,同时还说,只有住院才能进行肠镜检查。随后,原告根据医生的要求到消化内科办理住院手续。8月12日被告对原告进行肠镜检查,告知存在肠息肉,需要进行一个小小的微创手术,没有多大风险,手术安排在8月13日上午进行,并要求原告凌晨4点多开始喝泻药清理肠道……”,随后,被告医生张某拿了一份风险同意书要求原告签字。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钟左右,原告在父母陪同下进行了手术,张某在手术过程中对原告说:“切除了两个小息肉”。站在旁边递设备的医务人员说:“切息肉的设备上怎么有血?”,张某回答说:“带点血是正常的”。术后原告感觉肚子不舒服,在到病房后原告身体疼痛加重,并多次询问医生缘由,张某说:“姑娘娃怕疼,是正常的……”。直至下午6时左右原告乙状结肠穿孔、腹腔积血、结肠坏死、急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被告才重视。当晚8时左右被告采取剖腹探查+乙状结肠双腔造口术+腹腔引流术对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由于腹部疼痛持续,11月13日腹部彩超提示及妇科会诊记录左侧附件炎性包块……年12月26日原告携腹腔引流袋出院。年2月17日原告回被告处处理乙状结肠双腔造口闭合术,3月15日关闭结肠穿孔、乙状结肠双腔造口术,4月27日出院。年5月1日因手术后遗症,导致原告腹部经常疼痛,第三次入院治疗,经诊断结肠造瘘还纳术后慢性胃炎……。年7月13日原告结肠造口术后功能障碍,腹部疼痛第四次入院治疗。年7月25日原告腹部疼痛加重第五次入院治疗,经诊断左侧附件区可触及一鸽蛋大炎性包块、巧克力囊肿、陶氏腔积液……左侧附件炎性包块持续存在可能行第四次手术……。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赔偿.80元。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1.对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年12月2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请法庭依法确定原告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2.原告在被告处已领取了人民币9万元,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3.原告5次医疗费共计元未结账,鉴定费两次金额4.1万元,合计元,其中第一次鉴定费1.8万元属原告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剩余元应计入总损失,依法确定分担。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年3月8日,原告单方面申请并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原告行乙状结肠镜检查并肠息肉切除后,操作不当导致原告乙状结肠穿孔,部分结肠切除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80%,肠部分切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后误工期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日,后期治疗费元,左侧附件炎性包块是否手术所致,需进一步检查确定。年4月15日,原被告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参与度多大,原告的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疤痕修复费用、生育影响期限等予以重新鉴定。年12月29日,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60-90%,原告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第二次及第三次住院期间,后期治疗费、疤痕修复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此次损害对原告生育能力无明显影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4条6款规定,因此,本院采纳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结论,即原告伤残程度九级。根据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诊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75%,原被告责任比例25%:75%。
判决结果
年3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某.3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笔者提醒
1.法院为何区别对待两个鉴定结论?
本案法院对于湖北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采纳其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对于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采纳其医疗损害(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这是为什么呢?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双方共同委托或由法院委托,患方单方面委托的缺乏证据力,所以,法院采信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合法的。但是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被患者的伤残等级鉴定做出了不合理的鉴定结论,而且伤残等级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要求必须双方共同委托或经法院委托,患方单方面进行的鉴定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本案法院采纳湖北某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也是合法的。
2.被告承担75%赔偿责任合理吗?
看过林律师之前的文章的读者都会知道,医源医院过错责任比例都会比较高,最常见的是主要责任。本案虽然肠息肉切除有导致肠穿孔的风险,但是肠息肉是朝肠腔内生长的,肠镜下切除息肉如非操作不当一般很难导致肠穿孔,所以本案医院存在操作不当过错是合理的,不过法院认定75%的系医院的责任。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临床上常见的医源性损害大部分都是损伤了邻近脏器、血管、神经,避免医源性损害最关键的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别是对手术部位的解剖结构、器官的组织分层要熟悉,另外操作水平的加强也很重要,对于有难度的手术操作,由有经验的医生操作比较好,年轻医生在操作困难时应当多向高年资医生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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