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乳腺癌作为我国女性高发疾病之一,很多人都会考虑到自己被诊断出乳腺癌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支出,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购买一份保险来分担风险。如果投保前曾患有乳腺囊肿,那么重疾险乳腺癌会理赔吗?
案例详情
年3月份,董金平(化名)为40岁妻子梁丽君(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某款重疾险和某款百万医疗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某款百万医疗保险梁丽君连续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用。
年7月20日,梁丽君觉得身体不舒服便在泰安市岱岳区妇幼保健院做检查,经过多重的确认最终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病理诊断为浸润性导管癌,疾病编码M/3,在妇幼保健院的安排下住院治疗,医院安排梁丽君进行左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给予CT方案化疗及对症支持综合治疗,医院治疗了39天之后。
在8月28日时梁丽君从妇幼保健院转医院做检查住院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乳腺癌,共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9月份和10月份的时候梁丽君都有4天需医院住院进行化疗治疗乳腺癌。梁丽君的医疗费用总计已经花费:.9元,其中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共计是:.55元(医保支付:.09元,个人负担:.46元);医院的医疗费用全部是.35元(医保支付.47元,个人负担:.88元)。出院之后,梁丽君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到的是某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并解除该保险合同的决定,拒赔的理赔是:因梁丽君在投保前存在乳腺囊肿病史,解除某款百万医疗保险合同。
双方观点
梁丽君认为:年3月份,丈夫董金平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为:某款重疾险与某款百万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分别都是元。年,此次病住院治疗,总共花费.9元,其中个人负担.34元。
根据这两份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元重疾险保险金与.34元百万医疗保险金,两项共计1.34元。出院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于年11月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年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的病历上诊断为乳腺囊肿;病理诊断为:左侧胸壁表皮囊肿、右侧乳腺腺病,疾病编码:M/0,梁丽君在住院期间接受双侧乳腺肿瘤切除术,术后对症支持治疗为由拒绝赔付1.34的赔偿金并解除某款百万医疗保险合同,为此特具状起诉。
某保险公司认为:梁丽君投保时有重大故意不如实告知。当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时,被保险人没有在健康告知中告知自己住院治疗乳腺囊肿的事实。梁丽君没有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根据保单的声明和授权部分的第二项,被保险人承诺本人对保单及相关问卷、声明和陈述属实。如有隐瞒,未来发现不属实,即使保险单已经签发,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梁丽君在年时也因为确诊:乳腺囊肿在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过,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此事实,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投保有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担或提高保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投保单上的声明提示和授权明确说明,都在投保人的签写声明和授权,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另外,梁丽君在市妇幼保健院的病例与此次病情有重大关系,梁丽君所患乳腺癌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关于梁丽君申请的保险金是有误的,自己支付的住院费是.34元,合同中就是1万元免赔额,另外还有费用就是住院费,门诊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梁丽君与某保险公司于年3月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医院确诊为:乳腺囊肿是良性肿瘤,并不是恶性肿瘤或未被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囊肿等疾病,与保险合同中条款规定的疾病类型不同,梁丽君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中条款的”或“字显然将”恶性“与”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形成了并列关系,没有将”乳腺囊肿“作为单独疾病类型,那么合同中条款中:具有未证实为恶性或良性或恶性的肿瘤、囊肿才是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疾病类型。梁丽君在年患的乳腺囊肿已确定为良性肿瘤,与某保险公司的病史告知条款并不相符,梁丽君隐瞒此病情并未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梁丽君此次是确诊为乳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类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某款重疾险的基本保额10万元、某款百万医疗保险约定的医疗费用。梁丽君提交的所有发票都能证实梁丽君为治疗乳腺癌的医疗费花费共计.34元,扣除医疗保险合同的1万元免赔额,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梁丽君医疗费.34元。
对于某款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缴的,梁丽君连续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用,该保险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到期时间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丽君保险金.81元;
二、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梁丽君的某款百万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合同。
慧哥思考
恶性肿瘤条款里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经过详细地分析可以得出,这里没有明确的表示梁丽君年所患有病情是在不保障范围内。
本案例中的梁丽君能理赔是因为重疾险合同条款疾病类型没有足够的详细明确表示,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都会这么好运的。
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询问病史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都会调取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和病历,如果未如实告知的话,保险公司肯定会以这个理由拒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