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前庭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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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5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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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4月26日,原告杨某(女,年7月12日出生)因左侧腘囊肿到被告x医院处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进行检查后中医诊断原告疾病为:筋瘤病,西医诊断为腱鞘囊肿,被告于年4月28日对原告实施“左侧腘窝坐骨神经瘤切除术”治疗,住院治疗四天。

原告发现手术后左下肢无力,脚趾无法按大脑意识行动,原告多次到被告代为复诊,被告开药给原告饮用,安排原告药物控制会好的,但原告感觉左下肢越来越不好,年7月27日就诊x医院,经超声检查为:“左侧腘窝上方术口下方肌肉层内低回声结构,性质待查”.

年8月10日肌电神经检查后,诊断为:“左腓总神经部分性损害”,年11月4日原告就诊于x医院,肌电神经检查后、诊断为:“1、双下肢部分被检肌及S1脊旁肌可见神经源性损害,2、合并左腓肠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损害。”

年11月24日原告就诊于x省医学科学院x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诊断为“1、双侧下肢呈神经源性损害(累及腰5、骶1节段支配肌)2、左侧腓肠神经受损明显。”11月30日,MRI检查报告为:“左膝关节层面,腓总神经区域斑片渗出,腓总神经增粗,信号增高,考虑软组织损伤并腓总神经损伤可能。”

二、医方观点

本案原告于年4月26日因左侧腘窝包块,在我院住院治疗,于年4月30日出院,共计在我院住院治疗4天,原告在住院期间我院为原告行左侧腘窝坐骨神经瘤切除术,虽然经过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我院对该医疗损害承担主要原因,但是基于该病历中原告方的损害系手术并发症所致。

因此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我们认定同等责任更为公平,因此请法庭根据本案中原告方的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以上的特殊情形,在最终的责任比例划分上认定原、被告同等原因,至于原告方所提出项目及金额待原告出具证据时被告在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就作为答辩意见。

三、鉴定意见

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x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杨某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3、被鉴定人杨某属于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4、被鉴定人杨某目前无后续医疗费;5、被鉴定人杨某误工期约为日、护理期约为日、营养期约为60日。

四、医疗过错分析

原告因腘窝包块进行性增大4+年就诊,入院时体查示:左侧腘窝可扪及一大小约4.0×2.5cm包块,质韧,轻压痛,按压时感左下肢放射性麻木感等;外院B超检查示:左侧腘窝实性低回声团块,来源于神经?

医方接诊后,在此情况下,未再次进行其他相关检查(如:复查B超、或MRI)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即诊断为“左侧腘窝腱鞘囊肿”,并按“左侧腘窝腱鞘囊肿”积极准备手术,应认为医方术前诊断不准确,术前检查不完善,存在缺陷。

行手术时医方发现腘窝包块与神经组织密切相关,且与术前诊断不一致时,未再次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诊断有变,手术潜在的风险,是否医院手术等等),存在缺陷。

目前术后已1+年,左踝关节及左踇趾仍不能主动背伸,说明神经功能无明显恢复。应认为术后患肢神经损伤与医方手术操作存在关联。

由于被告术前诊断不准确,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术前未能客观、详细的了解包块与周围神经组织的关系,对具体的手术操作、规避技巧等存在一定的影响,与术后神经损伤的发生存在一定关联。

手术过程中,当发现疾病诊断与术前诊断不符时,未能再次针对病情及手术风险等与患方进行沟通告知,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与术后神经损伤的发生存在一定关联。

五、庭审意见

原告杨某各项费用共计,.99元。结合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医院对原告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为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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